107年綜合所得稅計算
一、綜合所得稅總額
項目 |
種類 |
所得計算 |
營利所得 |
股利及盈餘 |
a、 b、分離課稅:股利按 28 % 稅率 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擇低者報) |
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 |
執行業務收入*(1-成本率) |
薪資所得 |
薪資、俸給、工資、獎金、紅利 |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
利息所得 |
存款及貸出款項利息(不含分離課稅利息) |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房屋 |
a、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b、收入*( 1- 43% ) (擇低者報) |
房屋設算—無償出租 |
(房屋評定現值*核定平均租金收益率)*(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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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收入-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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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設算 |
押金*該年度1月1日郵局定存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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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
a、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b、收入*(1-20%) (擇低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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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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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100%) |
財產交易所得 |
財產及權力交易所得 |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不含政府分離課稅之獎金 |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
退職所得 |
退休金、資遣費等 |
所得一定額免稅額 |
其他所得 |
不含上列各項 |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
二、免稅額及扣除額
項目 |
金額及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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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70歲以下 |
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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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 |
1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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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擇高) |
標準 |
單身 |
120,000元 |
有配偶 |
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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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 |
捐贈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政治捐贈(政黨)---綜合所得總額20%,不得超過20萬元(該黨得票率需達2%) 私立學校捐贈---綜合所得總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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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限額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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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生育費 |
核實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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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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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 |
一戶一屋,限額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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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限額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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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經費 |
公告最高競選經費減除選民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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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 |
每人200,000元,未達者僅就其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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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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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
限額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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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 |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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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專院校,不含空大、空專、五專前三年者)每人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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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每人120,000元 (5歲以下、納稅義務人申報稅率20%以下者) |
三、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標準、列舉擇高) - 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四、課稅級距
級別 |
稅額級距 |
1 |
0~540,000 ×5% – 0 |
2 |
540,001~1,210,000 × 12% – 37,800 |
3 |
1,2100,001~2,420,000 × 20% – 134,600 |
4 |
2,420,001~4,530,000 × 30% – 376,600 |
5 |
4,530,001以上 × 40% – 829,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