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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綜所稅計算

一、綜合所得總額

項目

種類

所得計算

營利所得

股利及盈餘

股利或盈餘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執行業務收入*(1-成本率)

薪資所得

薪資、俸給、工資、獎金、紅利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利息所得

存款及貸出款項利息(不含分離課稅利息)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房屋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43%)   (擇低者報)

房屋設算無償出租

(房屋評定現值*核定平均租金收益率)*(1-43%)

土地

收入-地價稅

押金設算

押金*該年度11日郵局定存利率

權利金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20%)   (擇低者報)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收入-(1-100%)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及權力交易所得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不含政府分離課稅之獎金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等

所得一定額免稅額

其他所得

不含上列各項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二、免稅額及扣除額 (104年適用)

項目

金額及限額

免稅額

70歲以下

85,000

70歲以上

127,500

一般扣除額(擇高)

標準

 

單身

90,000

有配偶

180,000

列舉

 

 

 

 

 

 

捐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政治捐贈(政黨)---綜合所得總額20%,不得超過20萬元(該黨得票率需達2%)

私立學校捐贈---綜合所得總額50%

保險費

限額24,000

醫療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除外)

購屋借款利息

一戶一屋,限額30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限額12萬元

競選經費

公告最高競選經費減除選民捐款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每人128,000元,未達者僅就其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儲蓄投資

限額27萬元

殘障

128,000

教育學費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專院校,不含空大、空專、五專前三年者)每人25,000

幼兒學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5歲以下、納稅義務人申報稅率20%以下者)25,000

 

三、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標準、列舉擇高) - 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四、課稅級距 (104年適用)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20%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0%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

45%

10,000,001 *45% - 1,3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