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4年度起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
由 hsh-bookkeeper 在 六, 12/12/2015 - 14:42 發表
因 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自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間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