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營利事業
由 hsh-bookkeeper 在 六, 12/12/2015 - 14:01 發表
營利事業部份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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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除外)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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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
課稅稅基 |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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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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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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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
課稅稅基 |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土增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B) A>0,A-B≧0 :課稅所得 = A-B A>0,A-B<0 :課稅所得 = 0 A≦0:A 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課稅稅率 |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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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有固定營業場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無固定營業場所: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