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個人
由 hsh-bookkeeper 在 六, 12/12/2015 - 13:15 發表
個人部份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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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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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 - 成本 - 費用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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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3.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4.持有超過10年:15% |
《持有2年以內20%》
1.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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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減免: 符合條件400萬以下免稅、超過部份按優惠稅率10%課稅。 ◎條件1:個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條件2: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1.換大屋:全額退稅
2.換小屋:比例退稅
3.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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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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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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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