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至,兼營營業人要記得辦理營業稅額年終調整
由 hsh-bookkeeper 在 二, 01/08/2013 - 11:40 發表
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前述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原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於101年11-12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則甲公司101年9-10月申報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應辦理年度調整。俟次(102)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101)年度11-12月以後之免稅銷售額彙總加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