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
由 hsh-bookkeeper 在 一, 11/12/2012 - 14:19 發表
一、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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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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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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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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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及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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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或盈餘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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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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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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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收入*(1-成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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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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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俸給、工資、獎金、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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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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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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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及貸出款項利息(不含分離課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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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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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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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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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43%) (擇低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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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算—無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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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定現值*核定平均租金收益率)*(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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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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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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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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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該年度1月1日郵局定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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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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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20%) (擇低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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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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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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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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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及權力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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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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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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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政府分離課稅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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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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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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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資遣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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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一定額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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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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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上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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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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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所得稅額計算
綜合所得總額-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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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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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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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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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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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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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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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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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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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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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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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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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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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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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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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政治捐贈(政黨)---綜合所得總額20%,不得超過20萬元(該黨得票率需達2%)
政治捐贈(個人)---限額2萬元
私立學校捐贈---綜合所得總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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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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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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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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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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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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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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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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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屋,限額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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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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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限額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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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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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高競選經費減除選民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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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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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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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04,000元,未達者僅就其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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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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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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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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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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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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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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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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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專院校,不含空大、空專、五專前三年者)每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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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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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5歲以下、納稅義務人申報稅率20%以下者)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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