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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膳雜費超過標準部分應列單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規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目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聯絡電話:5215258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