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
由 hsh-bookkeeper 在 五, 11/09/2012 - 12:04 發表
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除了取得受贈單位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單位。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姓名: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36
其他說明:
1、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格式,「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受贈所得」細項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