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健保相關資訊
100年1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目前此法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
截至目前本所彙總相關扣費資訊如下:
一、扣費義務人之定義:
係從所得稅法第89條對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即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是由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就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補充保費之對象及項目
對象 | 計繳項目 | 所得代號 | 補充保費計算 |
雇主(投保單位) | 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之差額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105年起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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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 | 超過 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 50 |
計費收入*補充保險費率(2%) 105年起1.91% |
給付兼職人員之薪資《未在本單位投保健保》。(但不含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50 | ||
執行業務收入。(但不含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 | 9A/9B | ||
股利所得。(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 | 54 | ||
利息所得 | 5A/5B/5C/52/60/61 | ||
租金收入 | 51 |
三、免扣費之對象及項目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證明文件 |
無投保資格 | 6項所得(或收入)皆免扣取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的低收入戶證明 | |
第2類被保險人 | 薪資所得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四、扣取及申報方式
1.扣取方式: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月底前,得寬限15日
起扣點:單次給付金額達
兼職人員:最低工資
其他:2萬元
上限:單次給付超過 新台幣1,000萬元者,以1,000萬元計算
2.申報方式:
申報時點:年申報(1/31日前申報上一年度)及月申報(繳納補充保費時)折一
申報內容:姓名、地址、身分證或居留證、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
五、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