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相關議題
所謂的〝奢侈稅〞即為自100年6月1日施行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其內容彙整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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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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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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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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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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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用住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空地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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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年內售出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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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賣簽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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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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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售出:15%
二年內售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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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9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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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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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製:
於出廠時
2.進口:
進口時海關代徵
3.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上未完稅:
拍賣或變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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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製:
產製廠商
2.進口:
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上未完稅:
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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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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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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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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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動物及相關製品(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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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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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桌、椅、櫥、櫃、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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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費會(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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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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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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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實價課稅,其餘課稅來源以出廠貨價或進口價為準
註:於105年1月1日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土地,如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相關連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