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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計算

一、綜合所得總額
項目
種類
所得計算
營利所得
股利及盈餘
股利或盈餘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執行業務收入*(1-成本率)
薪資所得
薪資、俸給、工資、獎金、紅利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利息所得
存款及貸出款項利息(不含分離課稅利息)
已取得扣繳憑單為主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房屋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43%)   (擇低者報)
房屋設算—無償出租
(房屋評定現值*核定平均租金收益率)*(1-43%)
土地
收入-地價稅
押金設算
押金*該年度1月1日郵局定存利率
權利金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收入*(1-20%)   (擇低者報)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收入-(1-100%)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及權力交易所得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不含政府分離課稅之獎金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等
所得一定額免稅額
其他所得
不含上列各項
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二、免稅額及扣除額 (104年適用)
項目
金額及限額
免稅額
70歲以下

85,000
70歲以上

127,500
一般扣除額(擇高)
標準
 
單身

90,000
有配偶

180,000
列舉
 
 
 
 
 
 
捐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政治捐贈(政黨)---綜合所得總額20%,不得超過20萬元(該黨得票率需達2%)
政治捐贈(個人)---限額2萬元
私立學校捐贈---綜合所得總額50%
保險費
限額24,000元
醫療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除外)
購屋借款利息
一戶一屋,限額30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限額12萬元
競選經費
公告最高競選經費減除選民捐款
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
每人128,000元,未達者僅就其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儲蓄投資
限額27萬元
殘障

128,000
教育學費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大專院校,不含空大、空專、五專前三年者)每人25,000元
幼兒學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5歲以下、納稅義務人申報稅率20%以下者)25,000
 
三、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標準、列舉擇高) - 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四、課稅級距 (104年適用)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20%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0%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

45%
10,000,001 *45% - 1,305,000